薛某原在一家企業工作,已于3 年前退休。其夫魏某是一家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,公司屬于高收入單位,所以養老保險繳費和日后可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也較多?,F在,薛某與魏某鬧離婚,還要求把魏某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并分割。但魏某還沒有退休,尚未開始領取養老金。那么,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?薛某是否有權要求分割?
答案是,薛某無權要求分割養老金,但可以請求分割魏某的繳費部分。
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,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為夫妻的共同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資、獎金、勞務報酬;(二)生產、經營、投資的收益;(三)知識產權的收益;(四)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,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;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?!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〈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,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“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”。因此,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
在離婚時能否主張分割養老保險金,要取決于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已經退休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八十條規定:“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、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,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,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個人實際繳納的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?!北景钢?,由于魏某尚未退休,不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,故無法將養老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。但是,由于魏某個人賬戶中的養老保險費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,因此薛某有權要求分割。
不過,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:“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,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,免征利息稅。個人死亡的,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?!庇纱丝磥?,夫妻離婚尚不是提前支取養老保險費的法定事由,所以,薛某應分得的養老保險費部分只能由魏某用個人財產予以補償。